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: (1)**构章程,内容包括:机构性质、名称、地址、注册资金及其来源和分配形式、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、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等; (2)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、商业用途的、属*性建筑的(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)、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(不含公摊面积)、合法的、固定的经营场所; (3)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; (4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。 办理程序 经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**部门审核。 所需材料 申办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,才予以受理: (1)《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表》一式三份; (2)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申请书,内容包括: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目的和服务宗旨、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、经营目标等; (3)机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; (4)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; (5)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。属自有场所的,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属租赁场所的,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、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; (6)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; (7)服务质量责任书原件。